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敏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11974********,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临潭县,住甘肃省临潭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合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21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敏某某醉酒后驾驶川A4****号比亚迪小型轿车沿合作市念钦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合作一中后门附近路段处时,与裴某某驾驶的甘J0****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敏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6.72mg/100ml。合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敏某某与裴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本案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被不起诉人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敏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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