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文教毅)(公开版)_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55年1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55012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袁家花园,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次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均系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街道袁家花园小区住户。2020年5月24日,文某某听说被害人李某某在别人面前质疑其在小区搞水电收费存在问题,遂于当天9时许找到被害人李某某的母亲陈某并当面辱骂。当天12时许,被害人李某某下班回到家,得知此事后去文某某家讨要说法。之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文某某打了李某某的鼻子一拳,造成被害人李某某鼻骨骨折、鼻尖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伤势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对李某某进行赔偿并当面赔礼道歉,被害人李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文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对文某某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