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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文明)(公开版)_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一部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9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房屋中介,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7月1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退回鼎城公安局补充侦查,鼎城公安局于当月2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以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房屋中介)为售出刘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某某的限售房,介绍刘某某与刘某某认识,后合谋通过捏造虚假民间借贷关系走“法拍房”程序购售房屋。刘某某、贺某某、谢某某(均已起诉)安排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罗某某(无购房资格买房人)通过签假借贷合同、过流水、签收条等方式捏造了虚假的民间借贷关系,于2019年10月18日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罗某某诉刘某某的60万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待调解书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限售房进入法院拍卖程序。最终该限售房以135万元被拍卖成交。期间,被不起诉人文某某为沟通“法拍”情况建微信群与刘某某、罗某某、谢某某多次联系沟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文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实施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行为,但系从犯,且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案发后,鼎城区公安局扣押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现金3万元,建议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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