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泉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乡**沟**组**号,现住泉州市**街道**村**号。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20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文某某酒后独自驾驶一部车牌号为闽DN****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区江滨北路和北清东路交叉路口红绿灯时,被泉州市交通警察支队丰泽大队六中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即通知东南医院医护人员对文某某抽血检测酒精浓度,并将文某某带至东南医院醒酒。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文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9.10mg/100ml。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行为,无前科劣迹等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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