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顺检刑检刑不诉〔2020〕734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21956********,汉族,高中文化,四川**建材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乡**组**号。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陈某某(另案处理)安排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担任南充市顺庆区**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挂名”股东,四川**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挂名”法人,并授意、安排文某某以**公司名义,为陈某某实际控制的四川**房地产开发公司等相关企业需要资金为由,以1.6%—2%的月息投资回报为诱饵,通过**公司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公众存款,吸收资金用于陈某某开发房地产等项目。
经审计鉴定,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公司共计吸收公众存款697人次、吸收金额7474.51万元。其中,已退294人次、金额是2824.10万元。未退借款403人次、金额4650.4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查封、扣押的物证,公司设立登记、借款合同、收据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陈述和辩解、审计鉴定意见、会计鉴定等。
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从轻、减轻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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