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方万哲)(公开版)_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51972********,汉族,高中毕业,唐河县市场发展中心下岗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住唐河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0时40分,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将王某停放在唐河县新中医院停车场的**牌黑色骑式电动自行车盗走。被害人王某发现电动车丢失后拨打110电话报警。2020年4月23日,方某某主动到唐河县滨河派出所投案,并将电动车上缴公安机关。

经唐河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时此电车价值2760元。

赃物发还被害人王某后,王某于2020年6月26日对方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自首,并已取得被害方谅解,可从轻处罚;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于2020年6月19日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