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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方某某)(公开版)_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6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花园**栋**房,系湖南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总经理、股东,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2019年11月19日被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9日被华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辩护人姜朝晖,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底,卢海军(另案处理)经人介绍找到湖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壹公司),要求丝印、粘贴注册商标“吕”牌标识至洗发水瓶上,美壹公司未按规定对委托印制的商标是否有商标使用权和是否有权委托印制进行审查,董事长方某某与主管生产的厂长晏建新商量后决定承印。卢海军出具了洗发水空瓶、标签,并带来了技术指导人员覃师傅和一台丝印设备,方某某,晏建新组织人员在美壹公司丝印车间对洗发水空瓶进行丝印、贴标签、打包装箱等作业,使原本无任何文字、图案内容的洗水瓶上变成了有“吕”牌标识文字、图案、说明等内容的洗发水瓶。10月上旬至11月中旬,美壹公司共计为卢海军丝印洗发水瓶58750个,取得非法经营数额11510元。经查“吕”牌洗发水为爱茉莉太平洋株式会社的洗发水注册商标,未授权卢海军使用,也未授权美壹公司印刷注册商标标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登记、营业执照、微信数据、图片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李某甲、陈某某、李某乙、高某某、孙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方某某以及同案人晏建新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辩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本案系单位犯罪,方某某系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对本案中的非法经营数额11510元由扣押单位华某某公安局依法罚没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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