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6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住弋阳县**乡**村**号,2020年6月2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弋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驾驶赣******号轻型货车从弋阳县城320国道往上饶方向行驶,驶至G320线626公里弋阳县潭石大桥路段时撞到行人夏某某,造成车辆受损、行人夏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第361126120200000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方某某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驾驶赣******号轻型货车,驶至G320线626公里弋阳县潭石大桥路段时撞到行人夏某某,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方某某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方某某主动拔打报警电话和施救电话,并在事故发生地等候交警处理,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害人死亡后,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及家属与被害人夏某某的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谅解了方某某的肇事行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依法做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弋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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