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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方志梅)(公开版)_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方**,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3028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罗山县,现居住地河南省罗山县**处**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罗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罗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信阳市罗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方**分别于2019年11月、12月、2020年6月,先后三次到被害人姚**经营的罗山县**路**化妆品店内,趁人不备,将货架上的商品藏于其携带的包内,共窃取儿童保温杯1个、规格400ml海飞丝牌洗发水4瓶,价值共计208.8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方**将上述物品全部退还被害人,并赔偿被害人损失2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和被害方达成了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方谅解;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罗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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