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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方春海)(公开版)_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61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住弋阳县****村委会**组,因涉嫌犯有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弋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弋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弋阳县****村委会在**村实施增减挂工程,即将不是农田或旱地的地方清皮、平整为农田或旱地。在**村边要实施增减挂的范围内有三十六株国家二级保护的樟树。就在现场工作人员移栽樟树的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方**却将一株直径30多公分(地经40公分)的樟树从基部锯断。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方**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弋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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