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昌检公诉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75********,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现住址:昌图县*镇*村民委*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昌图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昌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在昌图县*镇街内溜达,趁被害人赵某某家美容美甲店门未锁之机,溜门进入室内,将赵某某放在卧室床上的一块**金表盗走,并将墙上挂着的红包内的500元现金盗走,后方某某妻子将被盗手表返还给赵某某。2020年5月25日,经昌图县市场监管服务中心鉴定,被盗的手表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000元。2020年6月30日,公安民警在方某某家中将其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方某某行为盗窃的犯罪事实成立。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退赃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被不起诉人患有不适宜羁押的疾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铁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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