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克市克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女,1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205196*********,*族,高中文化程度,系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医院退休职工,住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花园**幢**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3日被本院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 年9 月12 日11时20 分许,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在克拉玛依区****二楼“**”专柜将挂在塑料模特脖子上的一条烟灰色围巾盗走,在“***”服装店盗走棕色腰带一条,“**”饰品店盗走黑色发卡一个。
2、2019 年9 月13 日14 时许,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在克拉玛依区***负一楼****店内盗走一枚黑色戒指和一件蓝色女士牛仔裙。
经鉴定,以上被盗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2000元。
案发后,方某某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盗窃物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系初犯,脏款予以全部退赔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上,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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