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2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桐城市孔城镇**街**号,现住桐城市孔城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桐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6时40分许,方某某驾驶皖H*****的小型客车,沿228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9公里+100米处超越前方许某某驾驶的皖H*****普通摩托车时,与被超车辆发生刮擦,造成许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许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桐城市交警大队认定方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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