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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方鹏飞)(公开版)_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2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桐城市孔城镇****号,现住桐城市孔城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桐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6时40分许,方某某驾驶皖H*****的小型客车,沿228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9公里+100米处超越前方许某某驾驶的皖H*****普通摩托车时,与被超车辆发生刮擦,造成许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许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桐城市交警大队认定方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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