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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施某)(公开版)_麟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麟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麟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男,19****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50128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县,住****隧道施工工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522日被麟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23日被麟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麟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7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7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因没钱花销,决定偷盗自己干活的麟游县**高速**项目部工地钢筋加工棚里面项目部存放的未开封成捆钢筋。施某某以工地工程结束,剩余未开封成捆钢筋需要销售为由在网上联系钢筋买家,与买家协商好价格后,由买家联系车辆拉运,施某某负责装车。2020年5月21日凌晨三时左右,施某某叫工友樊某某、李某甲过来帮忙,打开位于麟游县**隧道入口处的钢筋加工棚大门,施某某将拉运车辆(陕C5****)引导至钢筋加工棚内,将钢筋加工棚门关闭,施某某负责操作加工棚内的龙门吊,樊某某给钢筋盘上挂吊带,货车司机李某乙和李某甲在车上指挥放,将五盘未开封的热轧光圆钢筋吊装到拉运货车上,装货完毕后,货车司机李某乙驾驶货车刚驶出钢筋加工棚大门,被中铁上海局**高速公路项目部车辆拦下。被盗钢筋为五捆未拆封8毫米HPB300型号热轧光圆钢筋,经称重,五捆钢筋重量为10.06吨。经麟游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麟价认字【2020】6号),被盗钢筋总价值为39133.4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属盗窃未遂,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未给被害单位造成实际损失,获得被害单位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建议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麟游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麟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麟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087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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