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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旦知加草)(公开版)_迭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迭部县人民检察院

迭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迭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41990********,藏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迭部县,住迭部县******自然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迭部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迭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迭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凌晨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旦某某酒后在迭部县金氏古香居香辣羊蝎子店内用餐时,因“饭菜冰凉”为由叫来该店负责人单某某,两人发生争吵,后双方相互谩骂,继而发生肢体接触,被不起诉人旦某某将单某某推倒在地,后被人劝开。被害人单某某感到腹痛难受,遂向迭部县公安局110报警。2019年11月6日,经甘肃省迭部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单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交待,主动赔偿被害人的医药费,取得被害人谅解,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书,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迭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迭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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