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时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9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镇**小区**栋**门。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20年7月8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时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时某某在玉田县、丰润区办理营业执照和银行对公账户等个体用相关手续3套,后转手卖予果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一千八百余元。
本院认为,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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