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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易先开)(公开版)_临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临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15号

不起诉人易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292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临夏县人,住临夏县**乡**村**社**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临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7月19日被临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0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易某某酒后驾驶甘N*****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临夏县某某镇某某路段时,被临夏县交警大队土桥中队巡逻民警当场查获。

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易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达到87.74mg/100 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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