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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易军)(公开版)_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二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于常德市鼎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63********,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常德市**区供销社工会主席,家住常德市鼎城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易某某与陈某某等人在常德市鼎城区花溪路一餐馆吃饭时,易某某喝了白酒。当晚17时30分左右,易某某接到租用其单位门面做生意的张某某的电话,电话告知易某某其母亲蔡某某在街道上摔倒,并要其接其母亲到医院救治。随后,易某某与陈某某一起驾驶其牌照为湘******的小车行至常德市鼎城区**道与鼎城路段时,被常德市鼎城交警大队桥南中队民警查获。当日20时50分许,办案民警陪同易某某在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抽取其血样备检。2020年4月7日,经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常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61号)鉴定意见:送检易某某的血样(试管编号:D84514135)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180.2毫克/100毫升。易某某对该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重新鉴定申请。2020年4月12日,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对此进行了重新鉴定,该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常广德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274号)检验结果:送检易某某的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乙醇浓度为183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易某某如实供述了其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系初犯,其因事发突然、情况紧急而驾车,且未发生交通事故,属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依法从轻处罚;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还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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