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3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萍乡市**区供电公司**供电所查获易某某经营的**店存在私改电表的窃电行为。经认定,易某某盗窃电力数额约为2650.70元。事后,易某某积极缴纳罚款、补缴电费并取得萍乡市**区供电公司谅解。
本院认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补缴电费和缴纳罚款、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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