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攸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1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衡阳市亿源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计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镇**组**号,住衡阳市雁峰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肖树根,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在醴陵市**刘专的朋友一起聚餐,席间共饮了枸杞白酒。下午14时许,易某某、刘专二人乘坐赵俊屹驾驶的湘******小型轿车从泗汾收费站上高速返回衡阳,途经攸县服务区时,易某某不听刘专、赵俊屹的劝阻,执意坐上驾驶位置将车启动,刘专便下车留在攸县服务区。下午16时许,易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虎踞收费站再返回攸县服务区接刘专,在下攸县东收费站时被攸县高速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吹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2mg/100ml。经抽血检测鉴定,结果为90.53mg/100ml。
本院认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情节。到案后,易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易某某醉酒程度较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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