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南充市高坪区**镇**村**组,住南充市高坪区**小区**栋**楼**号,**鞋厂工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2日23时4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易某某酒后驾驶川R****号普通两轮摩托车从老君往青莲方向行驶,行驶至318 国道2148km+300m处时,与相对方向冯某某驾驶的川R****号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轻微受损及易某某本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3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易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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