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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易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61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街道**小区****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04日18时50分许,被不起诉易某某与朋友袁某某等一共四人一起吃饭,期间易某某喝了一两半左右白酒,晚饭结束后,易某某打车回到袁州区**街道**小区家中,尔后驾驶赣C*****号小车往宜春市袁州区**酒吧方向行驶,同日20时13分许在行驶至宜春市袁州区**农贸市场门口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宜春市公安局交警直属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经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1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122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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