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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易韦)(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二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路**单元**栋**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四川省遂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移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遂宁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3日23时10分许,易某某驾驶川******小型轿车沿遂宁市城区灵泉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遂宁市城区**路**号(加油站)处,遇遂宁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设卡检查。执勤民警发现川******小型轿车突然驶入右侧加油站内,有逃避检查的嫌疑,执勤民警遂跟进检查将其挡获。经鉴定,易某某当天的血液乙醇浓度为94.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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