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漯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晁**,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21978********,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住河南省临颍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3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20年1月15日经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临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20年1月23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5月8日被临颍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漯河市临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晁**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6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晁**驾驶豫L*****白色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沿S329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临颍县三家店镇崔庄村路口美的空调专卖店门前时,与前方同向步行的邵**相撞,造成邵**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12月27日经临颍县交警大队集体研究,做出第4111221201900104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邵**无责任。
本院认为,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等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晁**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漯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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