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漯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21982********,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住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路**号院,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9月22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被临颍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漯河市临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20时许,晁某某驾驶豫L*****灰色**牌轻型样板货车,沿临颍县107国道东半幅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07国道**Km +500mth处时,与前方朱某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造成自行车驾驶人朱某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晁某某拨打110及120报警、急救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许昌莲城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朱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多发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临颍县交警大队集体研究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晁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朱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晁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漯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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