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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晏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晏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宜丰县人,身份证号码3622291968******,汉族,初中文化,宜丰供电公司新庄供电所职工户籍所在地宜丰县新庄集镇**组,现住宜丰县新庄镇**村**组。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宜丰县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5月28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晏某某应邀到宜丰县新庄集镇其朋友朱某某家参加生日聚餐,饮酒后步行至宜丰县新庄镇供电所休息。当日1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晏某某接到其妻电话,要其赶往村前中学参加小孩的家长会。被不起诉人晏某某驾驶赣C****号吉利牌小型轿车从新庄镇供电所出发,途径万国矿业门口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被不起诉人晏某某酒精含量结果为130mg/100ml。抽取被不起诉人晏某某的血样,经新余渝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晏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1.3mg/100ml。

被不起诉人晏某某经依法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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