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晏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341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镇**村**组**号,现居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路**号**楼**栋**单元**室。2020年12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晏某某驾驶赣K*****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宜春市袁州区**镇**国道分界村路段时,与易某某驾驶的赣C****轻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易某某受伤送医途中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晏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晏某某立即报警并投案自首,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取得对方谅解,且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袁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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