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晏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31984********,汉族,中专文化,泥水匠,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4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4日下午18时许,被不起诉人晏某某与其叔叔晏某甲因晏某甲建房问题引发争执,后晏某某的父亲晏某乙与晏某甲发生争执并动手,晏某某见状持斧头与持泥刀和钢筋的晏某甲进行打斗,晏某某造成晏某甲轻伤一级,晏某甲造成晏某乙轻伤二级、晏某某及李某某受轻微伤的结果。晏某某于2020年10月28日投案自首。双方于2020年11月2日自行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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