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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晏祥峰)(公开版)_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二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晏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80********,汉族,大学专科,中共党员,工作单位宣威市**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工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镇**村委**村**号。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宣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吕涛,云南铭徕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晚19时许,被不起诉人晏某某在宣威市吃饭期间喝了一两左右白酒,同日晚21时06分,晏某某驾驶号牌为云******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宣威市**街**广场路口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云南维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时晏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46.7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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