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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景兴银)(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景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21974********,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清河乡**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3月28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31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景某某酒后驾驶豫R****汽车行驶至方城县赵河镇任庄村路段时,被方城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测试,景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04.0mg/100ml;经鉴定,从送检的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85.63mg/100ml。

本院认为,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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