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老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景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南省汝州市**镇**村**号院**号,现住址: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景某某酒后驾驶临时牌照“豫DC****”轿车,在老城区中州路与定鼎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景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4.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