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景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31991********,中专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邹城市**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邹城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景某某酒后驾驶鲁******普通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邹城市二十米桥东时,被邹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3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5.2mg/100ml。景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驾驶证、车辆信息等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酒精检测报告;现场和抽血视频等证据。
本院认为,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无其它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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