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稷检二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景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7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稷山县**镇**村第五居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稷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 月15日20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景某某醉酒(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9.31mg/100ml )后驾驶未经登记的**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稷山县城**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门前处路段时,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10月20日,被不起诉人景某某到稷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自动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醉酒后驾驶摩托车,该行为对公共安全带来的危险性小于醉酒驾驶汽车;案发时被不起诉人景某某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中未发生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其无证情节可不视为严重交通违法情节;案发时醉酒程度低,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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