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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景某某)(公开版)_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景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乌苏市公安局***派出所,现住乌苏市****小区**栋**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01时许,景某某饮酒后驾驶新A*****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乌苏市**路****小区内停车场行驶至乌苏市**路****小区门口时,被乌苏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04月22日乌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科正所【2020】血鉴字第125号检验结果:从送检的景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04.8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新疆检察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第9条之规定,可以酌定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景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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