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暴官周)(公开版)_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暴某某,男,汉族,19**年*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高新**镇**村*组,现住洛阳市洛龙区***养老中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0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暴某某在洛阳高新区丰李镇疙瘩村赵某某家门口因盖房屋一事辱骂赵某某,后拿锄把将赵某某、韩某某等打伤,救护车到达现场后,暴某某持木棍将救护车前挡风玻璃毁坏。后经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韩某某、赵某某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案发后暴某某家属赔偿韩某某、赵某某医疗费等共计54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该案系邻里等民间纠纷引发,被不起诉人系80周岁以上老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案发后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