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暴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31965********,汉族,非党员,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住河南省安阳市**苑**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暴某某2019年6月3日晚上饮酒,次日8时25分许,驾驶豫E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安阳市文明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太行路交叉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1mg/100ml,达到了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查获经过、犯罪嫌疑人户籍证明等。被不起诉人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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