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曲某河,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住商水县练集镇**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商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曲某河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曲某河酒后驾驶豫PP**96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河南省商水县练集镇练集街,被商水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曲某河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6.5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曲某河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曲某河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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