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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曲喆)(公开版)_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刑检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曲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041989********,汉族,群众,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自述),现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魏**,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曲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码为辽A****6号黑色沃尔沃牌小型轿车,沿青年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立交桥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检测鉴定,在曲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07.3mg/100ml。

被不起诉人曲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相对不起诉的建议,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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