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大检二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曲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4********373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户籍地沈阳市大东区**路**巷**号**,现住沈阳市大东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1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曲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辽A*****“大众”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沈阳市大东区**街**号时,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东区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曲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26mg/100ml,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身份证明文件、电话查询记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驾驶证查询记录、涉案机动车照片、查获现场图片、呼吸酒精检测单原件及复印件、检测结论告知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液样本告知书、血液样本图片、情况说明、封装图片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曲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