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梨检一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曲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住吉林省梨树县**镇**委**组,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辽河农垦管理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辽河农垦管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曲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曲某甲在梨树县**镇**委**组曲某乙家后院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曲某乙发生争吵,被不起诉人曲某甲用拳头将被害人曲某乙打倒并用脚踹曲某乙,致曲某乙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曲某乙胸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曲某甲投案自首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曲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曲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