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延检一部刑不诉〔2020〕156号
被不起诉人曲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31949********,汉族,专科毕业,新乡市*退休职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大道(中)*号*号楼*单元*号,住延津县*场*区*内。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9日由本院决定,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津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曲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曲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曲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早上,犯罪嫌疑人曲某某为了防止野鸟啄食自己在延津县*场*区*场内种植的葡萄,在葡萄园周围架设了三张粘网,致使大量的野鸟被粘到网上。2020年7月27日上午,延津县森林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并随即将粘网拆除后将带有野鸟死体的粘网暂扣,后经逐一清点出野鸟死体162只,经河南师范大学动物系统进化与资源保护研究室鉴定,其中白头鹎30只、金翅雀1只、麻雀109只、棕头鸦雀5只、棕背伯劳3只、戴胜6只、大斑啄木鸟2只、金腰燕2只、大山雀3只、蝙蝠(哺乳类)1只。除1只蝙蝠外,其余161只鸟类全部被列为了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曲某某退赔给国家造成的损失49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粘网三张、野鸟尸体等物证;
2.书证: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
3.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曲某某供述和辩解;
4.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宋某某等证言;
5.鉴定意见:河南师范大学动物系统进化与资源保护研究室关于鸟兽的鉴定报告;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无犯罪前科,系初犯;犯罪嫌疑人曲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曲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曲某某已退赔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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