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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曹伯玲)(公开版)_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219******802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2020年1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文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丽君,女,山西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文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6月22日第一次退回文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7月2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6日下午2、3点左右,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和其女儿张某某回老家文水县**镇**村时,在**村杜某乙(被害人杜某甲的姐姐)家门口遇见欠债多年的借款人崔某某(被害人杜某甲的前夫),曹某某便向崔某某催要欠款,崔某某毫无还款之意,曹某某便随手扇了崔某某一耳光,崔某某并未还手。被害人杜某甲看见后,便从其姐姐杜某乙家门口三轮车上拿了一根木棍扑过来要打曹某某,张某某看见后上前阻拦,杜某甲就用木棍向张某某背部打了两下,曹某某急忙跑过去与杜某甲争夺木棍, 同时张某某也参与对杜某甲进行拖拽并用脚踢杜某甲身体,曹某某夺过木棍绕起来朝杜某甲身上打去,杜某甲急忙用手招架,曹某某打了两下后就把木棍扔掉。杜某甲又捡起石头向曹某某、张某某母女砸过来,但并未砸住,杜某甲便和曹某某、张某某母女厮打在一起,后摔倒在地,三人在厮打过程中造成杜某甲右手小手指骨折、牙齿、鼻子及面部受伤,张某某的左手中指、左前臂、右上臂受伤。后经文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甲右手小指损伤为轻伤二级,牙齿损伤为轻微伤;张某某左前臂及左手中指损伤为轻微伤。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文水县凤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杜某甲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该案因民间债务纠纷引起,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酌情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亦可依法从轻处罚;曹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不需要处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作案工具木棍一根依法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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