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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曹军宏)(公开版)_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石市检刑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曹**,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石河子市**小区,住石河子市**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决定,于2021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5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曹**在家中饮酒后,于晚23时许驾驶新C*****号吉利小轿车从石河子市**小区经东五路、北二路到达石河子市**小区;2020年12月26日凌晨4时许驾车顺原路返回石河子市**小区。后被举报其酒后驾驶。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曹**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无前科,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第八师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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