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503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镇**道**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21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与朋友刘某某等人在幸福路“让鸭脑壳飞”餐饮店吃饭饮酒后,驾驶川R*****号小型轿车驶至南部县南隆镇幸福路358号路段时,被南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设卡整治酒驾现场挡获。随即民警将其带到南部县人民医院提取其体内血液。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意见为:从所送曹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8.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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