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曹学德)(公开版)_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住新泰市**镇**村**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17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新泰市**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被新泰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曹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0.9mg/100ml。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于2020年10月4日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鉴定意见:泰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经社会调查,被不起诉人平时遵纪守法,表现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