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海检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111994********,汉族,大学文化,阜新市**化宫**,户籍所在地阜新市细河区**路**,现住阜新市海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9时18分许,曹某某驾驶辽J****5号小型轿车沿中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华路加油站西侧工商银行门前,与由北向南横过中华路的行人谢中华发生交通事故。谢中华经抢救无效后于当日死亡。经海州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曹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曹某某系自首,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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