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189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住余干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的妻子李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离家出走,后曹某某、曹某1(曹某某的父亲)、曹某2(曹某某的舅舅)、吴某某(曹某某的母亲)四人前往石柱村园下小组王某某的家中找李某某。四人到了王某某家门口后,曹某某一人进入王某某的家中,将一楼每个房间门打开寻找李某某,此时在一楼看电视的吴某2(王某某的外甥女)看到后就想要赶曹某某出门并大声呼喊在楼上的王某某,王某某从楼上下来看到这一场景,就用手推着曹某某的前胸想要将曹某某赶出其家门,两人撕扯在一起并一直到了院子空地上。此时曹某某挥舞拳头朝王某某的鼻子上打了两下,在外等待的曹某1、曹某2、吴某某看到这一场景就上前劝架,王某某的父亲王某怀、王某某的母亲固某某也闻声而来劝架,后王某某与曹某某被拉开,王某某的鼻子当场流血,两人被拉开以后,曹某某、曹某1、曹某2、吴某某四人便离开了现场。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曹某某家属赔偿了王某某的经济损失,王某某对曹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谅解书等。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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