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143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7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家住余干县**乡**村,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2020年5月15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3日被余干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承包江西中隆建筑有限公司余干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隆余干公司)滨江学府楼盘的外架工程,需要租赁钢管等设备,但是租赁公司需要开发商中隆余干公司提供担保,而中隆余干公司只愿为曹某某担保一家设备租赁公司。于是曹某某就伪造中隆余干公司的印章,从而用于和设备租赁公司签约,租用钢管等设备。2018年8月份,曹某某微信认识了微信名为“万红英”的女子,通过“万红英”先是伪造了一枚“江西中隆建筑有限公司余干县鹏辉滨江学府项目技术专用章”,费用是200元人民币。曹某某用此章和江西金诚机租赁有限公司、东乡区长娥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华东钢管租赁部签订了设备租赁合同。2019年3月份,曹某某要和江西众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筹公司)签订设备租赁合同,但众筹公司不认可项目技术专用章,必须是合同专用章,曹某某又通过“万红英”伪造了一枚“江西中隆建筑有限公司余干分公司合同专用章”,费用是200元人民币,并用伪造的公司合同专用章和江西众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设备租赁合同。
2020年4月份,由于曹某某欠众筹公司七八十万的租用设备费用,众筹公司将曹某某起诉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后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将中隆余干公司账户上的资金进行冻结。2020年6月8日,众筹公司诉江西中隆建筑公司、曹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该合同纠纷已调解结案。2020年7月6日,曹某某家属主动积极向中隆余干公司降低损失、挽回声誉,中隆余干公司对曹某某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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