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甲,曾用名曹某乙,女,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广州**技术有限公司驻**商城保洁领班,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5月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6月1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3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曹某甲系广州**技术有限公司驻**商城保洁领班,负责楼面和客梯等区域的卫生保洁工作。
2018年8月,南海区**电梯有限公司承包了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商城的电梯安装工程,因施工需要,在**商城负一层5号装卸区车道出口附近临时搭建了一个临时仓库,用于摆放电梯的配件及工具。2020年4月工程完工,拆除了临时仓库,搬走了大部分配件及工具,仅留下一个电梯专用的迅达牌型号为VF288BR的电梯变频器和一些铁块,继续放在该位置。2020年4月28日,被不起诉人曹某甲通过同事谢某某的介绍,将电梯变频器和铁块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卖给了从事废品收购的陈某甲、陈某乙,所得款存入其个人银行卡内。
经佛山市顺德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电梯变频器价值人民币100806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曹某甲主动退赔了人民币700元给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主动退赔了人民币1340元给被害人,被害人对三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被不起诉人曹某甲对涉嫌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2月2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主动退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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