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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曹某某)(公开版)_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二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5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51985********,汉族,大学本科,**县人民法院职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号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0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驾驶陕J****7号,起亚牌(白色)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延安市宝塔区新洲西路博城大厦门口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扣,经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0363号血醇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曹某某的血醇浓度为95. 96mg/l00ml。

本院认为,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归案后积极认罪、悔罪,醉酒程度刚超过80毫克醉酒标准,血液中乙醇浓度较低,行驶距离短,社会危害性较小,其所在的社区也证实其一贯表现良好,无犯罪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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